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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要求金融机构成立调查组开展涉案业务调查

发布时间:2024-09-14 06:27:22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发布《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严厉打击金融犯罪。

《办法》共七章四十五条,包括总则、案件定义、信息报送、机构处置、监管处置、监督管理和附则等。主要修订内容有四个方面:一是聚焦防范化解实质性风险,突出金融业务特征,提高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二是优化案件管理流程,前移工作重心,合理设置时限要求,提升质效;三是强化重大案件处置,严控关键事、关键人和关键行为,对金融机构负责人案件采取重点监管措施,从严调查和追责问责;四是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指导机构制定并执行案件管理制度,加强重点环节管理,及时阻断犯罪链条和风险外溢。

在机构处置方面,《办法》指出金融机构应成立调查组开展涉案业务调查。其中,发生重大案件或法人总部直接管理人员涉案时,调查组组长由法人总部负责人担任;分支机构发生非重大案件时,调查组组长则由上级机构负责人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办法》还要求金融机构分级开展追责问责工作。发生重大案件或法人总部直接管理人员涉案时,由法人总部牵头追责问责;其余案件则由案发机构上级机构牵头。

对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案件管理,《办法》规定,发生重大案件或法人总部负责人涉案时,由省级机构或管理行依据权限对其开展追责问责;其余案件则由案发机构法人总部负责。不属于省级机构或管理行管理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则按照一般金融机构的规定执行。

《办法》的发布是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提升监管有效性的重要举措。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行业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提升案件管理质效,促进金融行业的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