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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通报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违法典型案例 以案促改强化安全生产

发布时间:2024-09-16 07:39:11 

9月11日,应急管理部发布公告,对多家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管理,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案例1:天津某植物油有限公司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疏于维护气体检测报警仪器,违反相关规定,被处以2万元罚款,并限期改正。

案例2:内蒙古某浆纸有限公司未识别有限空间、未建立管理台账,违反规定,被处以2万元罚款,限期改正,相关责任人各被罚款0.3万元。

案例3:上海某食品有限公司未维护应急救援装备,违反规定,被处以1万元罚款,限期改正。

案例4:南京某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审批有限空间作业,违反规定,被处以0.9万元罚款,限期改正,相关责任人被罚款0.18万元。

案例5:2024年3月27日,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如皋某容器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有限空间作业时未按规定进行通风和气体检测。该行为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15条第3款。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21条第4项,如皋市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处罚款1.42万元,对直接责任主管人员处罚款0.3万元。

案例6:2024年6月7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接举报,发现南浔某纺织有限公司在有限空间作业时未采取防坠落措施,监护人未履行职责,未落实安全措施。此行为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5条第1款和第15条第1款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21条第1项,南浔区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作业,并处罚款0.9万元,对监护人处罚款0.9万元,对作业人员处罚款0.2万元。

案例7:2024年3月25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检查聊城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生产现场有一处污水处理池应纳入有限空间管理,但未按规定纳入。此行为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21条第2项,东昌府区应急管理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处罚款1万元,对直接责任主管人员处罚款0.25万元。

案例8:2024年5月29日,广东省茂名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检查茂名市某纸业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对过渡池、打浆机、浆池等有限空间未进行辨识,未建立台账,未设置警示标志。此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5条以及《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6条第1款和第11条。依据相关规定,茂名市应急管理局处罚该公司2.5万元,对直接责任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处罚各0.5万元,责令整改。

2024年5月9日,四川德阳罗江区应急管理局在对当地一家新型材料科技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安全隐患。

该公司未对沉淀池等有限空间进行辨识,也未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他们还没有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这些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罗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罚。

该公司被责令限期整改,并被处以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另一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处以人民币0.1万元和0.2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