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售冒牌南山荔枝”和新会陈皮” 侵权电商被责令整改并罚款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 2023 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30 件(专利、商标各 10 件,地理标志、官方标志和特殊标志案例 10 件)。广东省入选案例 5 件(专利、商标案例各 1 件,地理标志案例 3 件),约占总案例的六分之一,涉及专利、商标和地理标志等领域。
广州、温州共同处理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2018 年 4 月 10 日,温州创达印刷机械有限公司获得“贴窗机切膜预压紧装置”实用新型专利。2023 年 3 月 1 日至 3 日,温州某公司在展会现场展销的一款贴窗机涉嫌侵犯上述专利。3 月 2 日,温州创达向广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裁决请求。
双方当事人均为温州企业,温州创达后又向广州、温州两地知识产权局请求协调处理。为制止侵权行为并方便纠纷处理,温州创达向广州市知识产权局撤回处理请求,并将现场取证的证据移交。3 月 13 日,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准许撤回处理请求,并向温州市知识产权局移交案件材料。3 月 30 日,温州市知识产权局立案,在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移交的证据材料基础上,组织当事人调解,最终促成双方签订调解协议。被侵权公司履行协议条款,支付维权费用。温州市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调解书结案。
点评:该案建立了异地接续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新模式,为跨区域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新思路。该案实现案件事实证据的共享互认,构建了“展前启动联动,展中快速取证,展后衔接处理”的展会纠纷化解机制,为纠纷快速处理提供了范例。
深圳查处侵犯“小米”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第 9 类“笔记本电脑”等商品上注册了第 8228211 号“小米”商标,专用权期限至 2031 年 4 月 27 日。2021 年 8 月 4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对深圳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展调查。调查发现,当事人在电商平台开设“某数码旗舰店”,自 2020 年 8 月起销售平板电脑,并在商品标题中使用“小米派”字样,共销售 47866 单,销售额 4218.2025 万元。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在商品标题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字样,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使用;侵权营业收入即销售商品的收入。4 月 10 日,该公司被认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权行为,被责令停止侵权,罚款 1265.4607 万元,吊销营业执照。结案后,权利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就赔偿等事宜作出判决。
评论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执法机关准确把握商标使用相关的法律规范,认定在电商平台商品标题中采用他人商标的行为可以识别商品来源,构成商标使用,进而判定侵权,为各地查办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
深圳查处违规使用“南山荔枝”地理标志产品名称行政处罚案
2023 年 4 月 10 日,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南山监管局对微信公众号“南山荔枝”的注册运营主体深圳某荔枝发展有限公司立案调查。2023 年 4 月 23 日,南山监管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先行发布了知识产权行政禁令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相关地理标志产品名称。
经调查,2022 年 7 月至 2023 年 4 月,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直接显著使用“南山荔枝”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以及“深圳南山荔枝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字样,并销售产自产地内但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南山荔枝》地方标准的荔枝产品,违法经营额总计 2754 元,违法所得 2754 元。
2023 年 7 月 3 日,南山监管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了《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六条,作出没收违法所得 2754 元,罚款 826.2 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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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单位在掌握初步证据后,先行发布了全国首张地理标志知识产权行政禁令,及时制止了侵权行为。该案件依据《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进行查处,根据产品是否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来判定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使用是否合法,为提升地理标志保护水平提供了效仿的模板。
珠海查处擅自使用“慕尼黑啤酒”地理标志产品名称行政处罚案
2021 年 3 月,“慕尼黑啤酒”获得了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人为慕尼黑酿酒厂协会。
2023 年 10 月 18 日,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转办的“慕尼黑啤酒”相关违法线索,对珠海某商业有限公司某购物中心进行检查。经调查,当事人从安徽某啤酒有限公司购进其生产的、名为慕尼黑黑啤酒、慕尼黑精酿原浆啤酒等 7 种啤酒 288 瓶,并对外销售,违法经营额总计 2448 元,违法所得共计 192.87 元。
2023 年 12 月 14 日,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了《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六条,作出没收涉案啤酒 223 瓶(罐),没收违法所得 192.87 元,罚款 700 元的行政处罚。
评论
“慕尼黑啤酒”是中欧协定第一批保护清单产品,具有很高的国际知名度,在中国市场备受消费者青睐。该案件当事人销售的“慕尼黑啤酒”并非产自德国慕尼黑地区,容易造成混淆和误认,侵害了慕尼黑啤酒地理标志产品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该案件准确应用《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进行查处,为中欧互认互保清单产品的高水平保护提供了良好的范例,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
**广州、江门查处擅用“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
2019年10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确定并发布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同时废止了原相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
2023年6月2日,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某陈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一)进行立案调查。调查发现,当事人一在其网店展示了与原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近似的标识,售出58份陈皮商品,销售额共计8584元。
2023年7月4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门市某陈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二)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二从某食品有限公司购入陈皮(代用茶)24罐,自行在外包装上贴上带有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在网上售出一罐,非法所得118元。
2023年9月20日和9月26日,广州市番禺区和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一和当事人二违反了《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项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第二十六条,两局对当事人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8584元、罚款2146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二处以没收涉案产品23罐、没收违法所得118元、罚款2145.6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
该案执法依据明确,司法机关准确适用《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该案发生在网络领域,监管部门通过线上追溯和线下打击相结合的方式,从源头上打击了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体现了区域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的不断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