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南京:非户籍人员持合法住所实际居住 可直接落户

发布时间:2024-05-21 14:26:02 

关于印发《关于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相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宁公发〔2024〕149号

市公安局各有关部门、分局:

为落实市政府工作部署,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市局制定《关于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相关事项的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公安局

2024年5月11日

关于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相关事项的通知

市公安局各有关部门、分局:

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市局决定放宽落户条件,在市内拥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实际居住的非南京户籍人员,可直接办理落户。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本市城镇地区。

二、适用对象

1. 在本市城镇地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取得合法产权住房)的人员,可申请迁入户口,配偶、未婚子女、父母(退休或办理退休手续)可随迁。

2. 房屋产权共有两人及以上,需产权人协商一致,一人作为户主迁入,其余共有产权人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3. 房屋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落户时须与监护人同时迁入。

三、办理要求

(一)申请材料

本人到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 入户申请书

2. 户口簿、身份证

3. 合法稳定住所材料

随迁人员另需提交证明材料,如能凭户口簿、人口信息系统查明亲属关系,无需另行提供。

产权共有两人及以上,另需提交其他产权人同意声明和身份证。

省内户籍可使用“苏证通”APP代替实体证件,迁入后携户口簿原件办理落户手续。

(二)受理审批

由属地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或派出所受理申请,所属区公安机关负责审批。

申请人可通过“省内一站式”“跨省通办”办理户口迁移,无需前往迁出地办理迁出手续。

四、其他说明

1. 合法稳定住所指住宅用房(购买、继承、受赠等取得所有权)。

2. 合法稳定住所材料指住宅用途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无法反映住宅用途的,另需提交《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

3.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与现行户籍政策并行实施,按“有利于当事人”原则执行,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南京市公安局

2024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