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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入罪不在于渔获数量

发布时间:2024-06-20 17:47:48 

我家就在沱江边,想着用网捞点鱼解解馋,应该不算犯法吧。没想到真的闯了祸,现在追悔莫及。

近日,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巡回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犯罪嫌疑人韦某因非法捕捞水产品被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等刑罚。

此前,韦某携带渔网在沱江捕鱼时被民警发现并挡获,现场查获渔网等作案工具和一条重达 1.1 公斤的鲤鱼。韦某的行为被认定涉嫌非法捕捞,由公安机关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

承办法官表示,在禁渔期、禁渔区捕捞水产品受法律重点保护,相关规定也更为严格。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违禁工具或方法捕捞,入罪标准不以渔获物数量为依据,无论是否捕获成功都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在禁渔区捕捞了一条鲤鱼,涉嫌非法捕捞,被判处拘役 два个月。据红星新闻报道,韦某是自贡市富顺县赵化镇人,家住沱江边。3 月 25 日晚,他带了一副渔网和一个背篼来到邻近的怀德镇沿江路沱江河水域大石盘处,撒网捕捞水产品。就在他撒网时,被富顺县公安局怀德派出所民警当场挡获,现场查获其作案工具和一条重 1.1 公斤的鲤鱼。

经富顺县水产渔政服务中心鉴定,韦某捕捞的地点属于禁捕区域,使用的工具为禁用捕捞方法,造成的渔业直接损失不低于 1056 元。韦某的行为被认定为涉嫌非法捕捞,由公安机关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

在庭审中,韦某交代,由于家就住在沱江边,他认为撒网捕点鱼吃是小事,不至于犯罪。结果真的犯罪了,现在非常后悔。他坦言自己一时嘴馋,把村干部的再三告诫当成了耳旁风,把各种禁渔规定视若儿戏,“我认罪认罚,以后再也不非法捕鱼了”。

韦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最终,富顺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韦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涉案工具依法没收。韦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对于该判决,承办法官表示,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也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方法或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5月27日,保田镇茅草坪村的肖某某和巴某某使用“地笼”捕鱼,被民警逮捕。警方缴获地笼 2 个,以及 2.25 斤水产品。经审讯,肖某某和巴某某承认非法捕捞行为,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据长沙晚报消息,2023年底,周某等 4 人明知捞刀河为禁渔区域,仍划船使用电鱼工具捕捞。评估显示,其非法捕捞水产品共 188.5 公斤,造成环境和生物资源损失 150,117 元。检察机关提议“劳务代偿”替代性赔偿,并与县法院、检察院、农业农村局、村委会沟通,促成被告与公益诉讼劳务协议。县法院判决周某等 4 人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前在捞刀河流域公益劳动 73 天,巡河、保洁、宣传、劝导、举报等劳务代偿 70,117 元的赔偿责任。

另据新华日报,2022 年 1 月至 2023 年 6 月,杨某、胡某、何某、王某在长江禁捕区使用路亚竿非法垂钓,并向饭店老板朱某和水产老板王某高价出售渔获物。杨某获利 9 万元,胡某 2.4 万元,何某 2.6 万元,王某近 3 万元。如皋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 6 个月,胡某、何某、王某拘役 1 个月,缓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2023 年 1 月至 2024 年 3 月,长江经济带检察机关起诉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 3100 余件,共 5900 余人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