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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发展重磅公告: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全面披露

发布时间:2024-05-14 09:47:11 

2024年5月11日,高新发展(000628.SZ,股价43.24元,市值152.3亿元)发布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核查意见”)。核查意见显示,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高新发展”、“上市公司”或“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七十五次临时会议以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终止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同意终止本次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计划,该资产为四川华鲲振宇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的70%股权,并且募集配套资金,此次交易亦涉及关联交易。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接受了上市公司的委托,成为此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此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对参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买卖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为自上市公司披露此次交易预案之日(2023年10月19日)起至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终止本次交易事项之日(2024年4月18日)止。

二、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根据高新发展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相关各方提交的自查报告,本次重组核查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包括:

  1. 高新发展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2. 高新发展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3.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4. 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5. 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6. 前述(一)至(五)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高新发展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高新发展股票情况

针对上述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高新发展股票的情况,相关方已接受相关中介机构访谈并分别出具如下声明及承诺:

  1. 郑龙香买卖高新发展股票的情况

郑龙香、李昱就自查期间买卖高新发展股票事项出具《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声明及承诺函》:“李昱未向郑龙香透露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郑龙香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其投资交易过程中的操作失误所致,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郑龙香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通过李昱的工作关系或其他方式获取内幕信息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高新发展股票的情形。郑龙香及李昱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高新发展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郑龙香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1. 罗承业买卖高新发展股票的情况

罗承业、罗欣就自查期间买卖高新发展股票事项出具《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声明及承诺函》:“罗欣未向罗承业透露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罗承业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高新发展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罗承业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通过罗欣的工作关系或其他方式获取内幕信息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高新发展股票的情形。罗承业及罗欣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高新发展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1、罗承业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罗承业就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项出具《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声明及承诺函》:“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2、谢弘艺买卖高新发展股票的情况

谢弘艺就自查期间买卖高新发展股票事项出具《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声明及承诺函》:“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高新发展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高新发展股票的情形。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高新发展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3、张丽英买卖高新发展股票的情况

黄珊珊、张丽英就自查期间买卖高新发展股票事项出具《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声明及承诺函》:“黄珊珊未向张丽英透露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张丽英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高新发展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张丽英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通过黄珊珊的工作关系或其他方式获取内幕信息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高新发展股票的情形。张英及黄珊珊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高新发展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张丽英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4、罗文樱买卖高新发展股票的情况

罗文樱、刘畅就自查期间买卖高新发展股票事项出具《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声明及承诺函》:“刘畅未向罗文樱透露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罗文樱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高新发展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罗文樱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通过刘畅的工作关系或其他方式获取内幕信息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高新发展股票的情形。

罗文樱及刘畅未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高新发展股票,亦不存在市场操纵等违规行为。若买卖高新发展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罗文樱愿意将所得收益上缴该公司。

相关机构买卖高新发展股票情况

标的公司财务顾问中金公司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1. 中金公司资管业务管理账户
2. 中金公司衍生品业务自营性质账户

针对上述情况,中金公司声明并承诺:
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执行内部信息隔离制度,保障职业操守和独立性。
2. 建立信息隔离机制,防止内幕交易和违法行为。
3. 中金公司的账户买卖高新发展股票基于独立投资研究,不利用内幕信息或受他人建议。
4. 除上述外,中金公司不存在通过股票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高新发展股票的情况,也没有泄露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或从事市场操纵的行为。
5. 同意高新发展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相关信息。
6. 对自查报告真实性负责,并保证不虚假记载、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在自查期间,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报告和承诺函,独立财务顾问核查认为:
1. 在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报告真实前提下,其买卖高新发展股票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行为。
2.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交易高新发展股票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