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部门联合规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
北京5月10日电(曾玥)近日,中国民政部等七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并提出“2025年前,建立健全跨部门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机制”这一主要目标。
5月10日,中国民政部召开2024年第二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会上,民政部养老服务司副司长李邦华介绍了《意见》相关内容。《意见》的出台和实施规范了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强化了全链条监管,旨在降低资金安全风险,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业有序发展。
《意见》共分为4个部分,包含14项要求,主要内容包括:界定预收费的含义、明确收取要求、强调使用用途、加强多元监管等。
例如,《意见》规定,省级民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当地养老服务费的最长预收期限和押金的最高预收额度。其中,养老服务费的预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单个老年人缴纳的押金不得超过其月床位费的12倍。
在使用用途方面,《意见》明确,养老机构预收费用主要可用于抵扣老年人入住期间的费用、补充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或用于发展本机构养老服务业务。会员费不得用于非自用不动产、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或用于其他借贷用途。
《意见》要求,养老机构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老年人,不得通过承诺还本付息、提供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诱导老年人缴纳预收费。对于符合服务协议约定退费条件的预收费用,养老机构应按约定及时退还,不得拒绝或拖延;押金和会员费应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和风险保证金等方式管理,保障资金安全。
李邦华表示,“《意见》本着‘开正门、堵偏门’的思路,一方面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的风险管理,另一方面堵塞不法分子以预收费之名实施非法集资的漏洞,以此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